债券转让的增值税问题

Connor binance币安交易所 2022-10-07 134 0

以下文章来源于智方圆税务 ,作者王冬生

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债券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作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但目前债券实行净价交易,计算应税销售额时,到底是按照净价还是按照全价?如果利息可以免税,投资者转让债券价差中的利息,能否免税?对这些具体问题,现行增值税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基于有关规定,结合税收的基本原理,分析如何处理上述问题。包括以下问题:

一、债券的净价交易与全价交易

二、债券转让应税销售额的计算

三、可以免税的利息能否自销售额中扣减?

四、卖出价与买入价能否根据有关支出调整?

一、债券的净价交易与全价交易

债券买卖时,可分净价交易和全价交易。一开始是全价交易,银行间债券市场于2001年7月开始实行净价交易,沪深交易所市场于2002年开始实行净价交易。

净价是指扣除按债券票面利率计算的应计利息后的债券价格。

净价交易是以不含利息的价格进行的交易,即将债券的报价与应计利息分解,价格只反映本金市值的变化,利息按票面利率以天计算,债券持有人享有持有期的利息收入。

全价交易是指债券价格中把应计利息包含在债券报价中的债券交易,其中应计利息是指从上次付息日到购买日债券孳生的利息。

在净价交易制度下,交易系统直接实行净价报价,同时显示债券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并以两项之和为债券买卖价格;结算系统以债券成交价格与应计利息额之和为债券结算交割价格。也就是说,在债券现券买卖中,债券的报价采用净价,而实际买卖价格和结算交割价格为全价。

债券净价和全价之间的关系等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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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价=全价-应计利息

全价=净价+应计利息

亦即:结算价格=成交价格+应计利息

买入全价=买入净价+应计利息

卖出全价=卖出净价+应计利息

应计利息=票面利率/365×已计息天数×债券面值

债券净价交易有何意义?

在债券价值不变的情况下,随着持有天数的增加,全价自然上升,若只观察全价,则产生债券升值的错觉。在净价交易条件下,由于交易价格不含有应计利息,其价格形成及变动能够更加准确地体现债券的内在价值、供求关系及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有利于投资人分析和判断债券走势。

二、债券转让应税销售额的计算

下面基于增值税有关规定,详细分析如何计算债券转让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一)增值税有关规定

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一税目注释的规定,债券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按照36号文附件二关于销售额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按照36号文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债券利息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债券发行人承诺的利息支付时间。也就是投资人持有债券期间,在应支付利息时间之前,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的利息,没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必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如何计算销售额?

举例如下:

A公司2022年1月1日在二级市场购入按照面值发行,发行期限2年,利率6%的某只债券,债券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购入的净价102万,全价108万。A公司持有半年后,于7月1日将债券转让,净价是103万,全价是112万。

A公司持有债券期间,计提利息3万元,因没有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没有缴纳增值税。

就A公司而言,其转让债券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有两种计算方法:

1、全价计算

如果按照全价计算,则应税销售额是:

112-108=4万

2、净价计算

如果按照净价计算,则应税销售额是:

103-102=1万

3、全价还是净价?

A公司的应税销售额,到底是4万还是1万?

应该是4万,也就是应该按照全价计算应税销售额。由于A公司的利息收入属于应税收入,持有债券期间应获得的利息收入,尽管因为没有到实际支付时间,没有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没有缴纳增值税。但是,A公司在转让债券时,持有期间的利息,已经实际收到,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已经产生纳税义务。

如果按照净价计算销售额,则A公司漏交了增值税。

当然,如果A公司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的利息,尽管没有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申报了增值税,则转让债券时,应按照净价计算销售额,其应税收入是1万,不然,A公司就重复缴纳了增值税。

三、可以免税的利息能否自销售额中扣减?

上述案例中,如果A公司投资的是国债,按照36号文附件三的规定,国债的利息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A公司转让国债,计算应税销售额时,还按照全价计算吗?如果按照全价计算,是不是意味着对国债利息征税了?能否自按照全价计算的价差中,扣减国债的利息?

(一)不能扣减的理由

不能扣减国债利息的理由,主要是金融商品转让的应税销售额,就是价差,再从价差中扣减利息,缺乏税法依据。

(二)可以扣减的理由

可以自价差中扣减国债利息的理由,主要是国债利息免税,并没有仅仅指直接自国债发行人取得的利息,才可以免征增值税,转让国债价差中的利息,应也可以免税。

(三)哪种意见更有道理?

这需要从税法不同规定之间如何适用的逻辑关系,去理解,求分析。

按照税法适用的一般原则,有一般法规,适用一般法规,但如果有特殊规定,就适用特殊规定。

国债利息免税,与金融商品转让应税销售额的规定,哪个是一般规定,哪个是特殊规定?

相对而言,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的规定,是针对包括债券在内的各种金融商品的规定,是一般性的规定,而国债利息免税是仅仅针对国债收入的特殊规定。再从国债转让收益的确认看,转让国债时,即使没有到国债付息时间,但转让方也要自购买方收到持有期间应收的利息,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计算方法的规定,并没有改变国债利息的收入性质。

此外,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式,也值得借鉴。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转让国债时,也要计算国债转让所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的规定,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也可以免征所得税。

综合分析有关规定,参考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转让国债时,其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不应包括持有国债期间的利息。

四、卖出价与买入价能否根据有关支出调整?

纳税人在买卖债券时,可能发生手续费等支出,能否基于发生的有关支出,增加买入价,减少卖出价?

应不可以。

一是36号文没有可以扣除有关支出的规定。

二是有关支出,理论上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尽管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难以取得发票。

所以,纳税人在转让债券时,只能按照债券的卖出价与买入价的差额,作为增值税应税收入。

实际操作时,纳税人卖出债券,实际收到的金额,是卖出价扣掉手续费后的余额,如果不能还原到卖出价,就容易导致少缴增值税。

总之,包括债券在内的金融业增值税,尽管有诸多不太明确的地方,但只要基于税法的基本规定,基本原理,按照税不重征,税不漏征的原则,总可以得出站得住脚的风险可控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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