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的,不配合过户如何处理?
【导语】近年来协议离婚越来越多,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的,一方不配合过户如何处理?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情景案例】
陈某与冯某于六年前已办理了离婚手续,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双方的共同财产两套房屋,一套房屋归女方冯某所有,由冯某继续居住使用;另一套登记在陈某名下的房产归儿子阿海所有。
2015年12月,阿海已20岁,此时全部的房屋贷款也全部还清。冯某找到陈某,要求办理过户登记,遭到陈某的反对。冯某担心,离婚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过户时间,陈某准备移民美国,如果不办理过户手续,以后可能更加麻烦。
请问:陈某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何处理?
【杨律分析】
实践中,经常出现类似问题。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儿女所有,这种约定系双方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这种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执行协议条款,不得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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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陈某与冯某在协议中未约定变更过户的时间,同样不影响条款的法律效力及执行问题。双方在离婚时,由于赠与阿海的这套房屋按揭贷款尚未还清,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目前,贷款已经还清,阿海已成年,这种情况下,已具备房屋的变更过户条件,陈某负有配合过户的义务。
在陈某拒不配合的情况下,冯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实现自己的目的。
【杨律提示与建议】
离婚后,如果需要一方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具体如下,(1)当房屋具备更名过户的条件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办理相关手续,防止因拖延而发生变化。如果对方拒不配合,可到法院起诉解决,待案件胜诉后,凭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确保更名至指定人名下。
(2)负有配合义务的一方应当及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否则将承担额外的诉讼费用,还可能影响自己的征信记录或产生其他负面影响。
【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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