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存款变成理财,取款时莫名其妙变成保险,女子怒找存款行理论

Connor 币安交易所 2023-05-09 147 0

黑龙江,哈尔滨。朱女士在存款行存了8400000元钱定期五年,五年之后她如期到存款行取钱却怎么也取不出来,她便到该行讨要说法,该行却称:只有离世才能把钱取出。

黑龙江,哈尔滨。朱女士在存款行存了8400000元钱定期五年,五年之后她如期到存款行取钱却怎么也取不出来,她便到该行讨要说法,该行却称:只有离世才能把钱取出。

案例回顾

朱女士所在的这条古老街道被集体拆除,他们一家得到了超过五百万的赔偿。

朱女士不懂经商,也不懂投资,所以她和父母商量了一下,决定将这笔钱作为储蓄。

虽然这种方式可以保证家里的开销,而且看上去比较可靠,但朱女士还是对这种方式持谨慎态度,她走访了好几家银行,发现它们的利率基本一致。

后来,她选择了一家距离自己家比较近的银行,在询问储蓄的时候,银行的工作人员给她介绍了一个理财产品。

有三年期的,也有五年期的,利息比五年期的定期要高得多。

在工作人员的劝说下,朱女士被说服,她再次向银行职员确认,五年后能取回本金和利息。

朱女士得到了肯定的回答,于是她决定把手中超过500万元的资金全部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她认为这才是聪明的储蓄方法,反正这些钱在未来的几年里都不会用,到时候还能得到一笔不菲的利息。

在这次拆迁中,朱女士的妈妈和小姨也分到了上百万的赔偿金,朱女士想了想,还是把这笔钱存起来比较好。

所以,朱女士的妈妈和小姨都信以为真,三个人合起来一共拿出840万元,购买了一份5年期的理财产品。

他们在办理业务时,是到存款银行的柜台去办理的,与办理存款的程序大同小异。

两者的区别就是,这份协议和存款协议不一样,上面的条款朱女士完全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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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女士把合同带到家里后,就把它锁进了自己的抽屉。五年后,朱女士来银行提款,但银行告诉她,这是一笔人寿保险,而不是一笔理财存款。

而且这个理财产品,并不是说5年后就可以收回本金,而是要等71年后,才可以收回本金。

朱女士顿时愣住了,她现在只有三十七岁,七十一年后她一百零八岁还能不能活着都很难说,更别说七十年后的事情还不知道会变成什么样子。

朱女士清楚的记得,她的客户经理说,这是一份为期五年的理财,现在却变成了保险,却是一份终身保险,而且还不能收回本金。

朱女士的母亲和小姨都六七十岁了,这是他们的退休金,要是让他们知道了,那可就麻烦了。

朱女士赶紧询问,能不能把钱提回来,可以把利息给免了。可柜员却说,这里不能退钱,只能到人寿保险公司退钱。

朱女士不明白,明明是在这里办理的业务,怎么还得去别的地方,这也太霸道了吧?

后来,朱女士又要去找那个帮她处理这件事的人,银行职员告诉她,那个人不是银行员工,她已经离职很久。

柜员给了她一个新的联络电话,告诉朱女士工作已经交给他了。朱女士与该男子取得了联系,回答是让她在公司里解决。

没办法,朱女士只好找到了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让他解释她之前存的那些钱,为什么是五年后才能收回。

工作人员翻开合约,发现合约内容清晰明了,合约末尾还有一张一年到七十一年的收益表,合约上还有朱女士的签名。

面对这样的现实,朱夫人有种想哭的冲动。早知如此,她一定不会在合同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她感觉自己被骗了,于是提出了退保申请,要回840万。

但该员工称,该合约是终身合约,若朱女士坚持要退出,将被视为提前解除合约,构成违约。

如此一来,朱女士的本钱就会亏得更多,因此劝她千万别轻易抽身。

朱女士一听这话,顿时就不乐意了,她本来想存5年的,结果被人骗着签了一份71年的协议。

销售员为了销售业绩、佣金欺骗顾客,朱女士怀疑这家公司的内部管理存在问题,顾客被骗后公司也无法置身事外,于是朱女士就报了警。警察建议朱女士去法院,维护她的权利。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表示,朱女士和亲戚所购买的这个产品并不是理财产品,而是身故险,只有去世或者71年后才可提取本金和利息。如果朱女士坚持要将其取出的话,那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扣除一定的违约金。

听到对方这么说,朱女士简直气炸了,自己等了五年非但拿不到钱,反而还要赔违约金,哪有这个理?而且这800多万,即使按照3%的利率算,这五年下来也有一百多万了,所以朱女士说什么也要保险公司赔偿这些损失。

或许是知道自己理亏,保险公司表示愿意和解,在法院的见证下,提出了在20个工作日之内,将朱女士以及亲戚总计840万的本金和五年所产生的利息一并结算。

(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件改编,不是时事新闻,部分内容在不改变原事实的基础上有改动,请勿对号入座。)

【子夜分析】

那么,从法律的层面来讲,这件事该如何定性呢?

1、朱女士在银行储蓄时,银行职员帮助她购买了一种金融产品,但事实上却是一种身故保险,没有将事实告诉她,侵害了她的合法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为知情权。

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利完全地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事实。

在朱女士看来,既然是银行工作人员给她投保的,那么银行工作人员就一定要将事情的真相如实的告诉她,如果有所隐瞒,那么朱女士就是受到侵害,所以朱女士有权要求她赔偿损失。

2、朱女士明明在储蓄银行购买的是5年期的理财产品,但却换成了71年的寿险,储蓄银行故弄玄虚,可以认为是一种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577条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由于朱女士并不知情,且银行工作人员未及时通知,所以该银行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官方原文。)

【子夜看法】

在这个案例中,朱女士的经历告诉我们,在理财、投资等方面,我们需要保持谨慎和理性,不要轻信他人的推荐和宣传。

如果不了解产品或合同,一定要仔细阅读并询问相关人员,特别是在签署任何合同之前。

1.谨慎仔细地了解产品和合同内容

在理财和投资事务中,我们需要了解自己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同时对于产品和合同的内容需要进行仔细的研究和理解。

如果有任何疑问或不明白的地方,一定要多与相关人员进行咨询和交流。

2.不要轻信推销员和宣传语

在理财和投资过程中,我们需要保持冷静和理性,不要受到推销员和宣传语的影响,尤其是对于不了解的产品或者合同,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不随意做出决定。

3.对于违规行为及时投诉和维权

在理财和投资过程中,如果发现公司或者员工存在违规行为,我们需要及时进行投诉和维权。

可以通过向公司投诉或者向相关部门(如监管机构等)举报,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4.学习理财知识,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在理财和投资过程中,我们需要学习相关的理财知识和技能,来提高自己的管理能力和对风险的判断能力。

通过系统的学习和实践,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管理和保护自己的资产。

对此,你有何看法?你遇到过类似的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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