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现状如何,其发展受到哪些方面的影响?
引言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现状如何,其发展受到哪些方面的影响?首先,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需要知道,现如今,银行理财产品按客户所承担风险的不同可以分为保本和非保本两种。其中,保本型理财产品,主要对货币市场进行投资,银行承诺本金到期后归还,这类理财产品与存款非常相似,银监会强调,银行要将理财与投资资金资产纳入到其表内核算管理,并计提风险拨备;对于不属于保本型理财的产品,由顾客自身承担全部风险。
现阶段,银监会提出不属于保本型理财产品,是属于影子银行范畴。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在理财产品中已占据主导地位发行的数量为断攀升,说明理财产品表外扩张态势加剧,成为商业银行腾挪表内信用资产或进行表外融资的有效手段,为商业银行的表内信用扩张提供了支撑,银行理财产品信用扩张通常有以下几种机制实现。
银信合作模式
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同时也是一种金融和财产管理制度。其与银行、证券和保险共同构成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业务是一种基于信用的法律行为,通常涉及到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个当事主体。其一般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财产权委让出,由受托人依据其要求采用力所能及的方式,对协议受益人的利益或需求予以管理的行为。
近年来我国银信合作的发展规模越来越大,成为我国影子银行业务的主要形式。然而在具体的发展过程中,因为银信合作本应存在的现实意义慢慢丧失,沦为商行避开监管的一个关键性手段,并对央行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构成了很大的挑战。
第一,商行看似开展理财业务,实则是变相利用高息吸纳存款,为了吸引更多的中高端顾客,使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提升,想尽办法争夺顾客资源及资金。
展开全文
然而此种理财产品的现实收益常常与银行对外宣称的预期收益水平相距甚远,但为吸引客户,银行一般要保证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结果导致这种理财产品成为银行的“隐形”债务。在这样的情况下,银信理财业务变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影子银行业务。
第二,银信合作使银行可以利用双方所合作的理财产品来调节信贷规模,实现“出表”,也就是指银行以发行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的方式把表内的票据和贷款等转移到表外,进而不再受信贷规模的限制,使贷款额获得提升,从而为受到限制的行业提供“表外贷款”。
由于这种“出表”的贷款与新增贷款在控制与统计方面存在较大难度,所以,银信合作会对央行采取控制信贷规模以及提升存款准备金率等政策手段方面造成影响。
对于此问题,2009年年底,银监会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明确强调“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不能对理财产品发行银行本身的票据与信贷资产进行投资”,主要就是为了预防商行避开贷款规模控制、资本要求和利率监管。
2010年8月,又颁布了《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采取余额比例管理方式管理信托公司的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换句话说,要使融资类业务在银信理财业务中的占比低于30个百分点。
商行要严格依据标准要求在两年时间内将表外资产转到表内,严格计提拨备,并提出资本充足率要求,大型与中小型银行分别为5和10个百分点。
第三,商行通过银信合作推出的理财产品进入资本市场。《商业银行法》中明确规定,银行不允许开展股票、新股申购和证券基金、期货以及房产的投资,但银行自有资金可能不法进入资本市场,其隐藏着严重的市场风险。
从2010年8月颁布的《通知》中明确要求,从原则上说,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资金不允许针对非上市公司股权进行投资。
第四,在我国,银行理财产品成为商行通过表外业务实现融资的关键来源。其资金筹集具体投向信托机构和区域融资平台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贷款、中央企业和金融债、同业存款以及短期和中期票据等是投资方主要采用的方式。
很明显,在我国金融体系贷款融资中,银行理财产品信贷融资占重要位置,与商行传统信贷模式形成一种互为竞争和弥补关系,同时也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挑战。
因为当人民银行以提升存款准备金率的方式来调控商业银行时,商行以发布理财产品的方式吸纳社会闲余资金,在很大程度上避开了大规模存款准备金的缴纳。再者,如果商行贷款规模受到监管机构的限制时,商行可以基于理财产品中的管道业务将资金委托给信托与证券机构来实现贷款。
绝大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比如信托公司能够以自主设计理财产品的方式借用银行渠道来实现对外销售,使资金投入到有价值的领域。
委托贷款类理财产品
委托贷款是指先由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的资金委托人提供合法资金,再由委托银行以委托人预先确定的贷款对象、额度、期限、利率和用途等为依据进行监管,同时帮助回收资金的一种贷款业务。
从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方面出发来说,委托贷款实质是公司之间的信贷,商行为受托人,不会承担风险,仅仅是收取佣金。委托贷款在使银行信贷避开监管机构监管的同时,也不会受到禁止公司之间展开借贷的相关规定的限制。
委托贷款的业务程序是资金盈余与贷款公司针对贷款利率、额度与期限的问题展开协商,在形成共识以后,由资金盈余公司向商行提交委托申请书,基于对贷款和担保公司的资格条件进行调查,银行同意受理委托,针对满足条件要求的顾客予以发放贷款。
对于拥有充足现金流的大型企业能够获取丰厚的利息收入,同时也使中小企业摆脱了融资困境。虽然银行只具有监管和帮助收回贷款的职责,但能够获得相应的手续费用,从表面上看似乎不用承担任何违约风险,事实上依然存在风险,只是隐藏在整个银行体系内,因为银行是该项业务中绝大部分资金的最终来源。
委托贷款类理财产品投资结构与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结构总体相同,区别在于委托贷款类理财产品的募集资金不得再以信托计划的模式进行投资,而是委托具备贷款经营资质的其他第三方机构向融资企业发放委托贷款,从而节约原本支付给信托公司的相关费用。依具体操作方式不同又可分为:特定资产收益权理财产品的委托债权投资类理财产品。
资金池类理财产品
资金池理财是指银行推出多种理财产品来引入资金,再将所引入的资金集中到一起,形成一个大的资金池,银行对资金池中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和投资,投向集合性资产包项目,集合性资产包项目通常由债券、回购、信托融资计划、存款等多元化产品组全而成。
集合性资产包项目的收益便是多款理财产品的收益来源。银行利于短期存款筹集资金,通过期限错配方式将资金投资于长期项目以获取期限溢价,循环发行理财产品是保证资金池中资金规模稳定的重要工具。
在发售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上,资金池类理财产品比其他理财产品模式更据优势。资金池理财模式的风险体现在短期风险持续往后拖延,如果资金链突然断裂,则会产生巨大的流动性风险,引发大规模挤兑,进而出现信用危机。而且,这种模式下的资金不能与投资标逐一匹配,致使银行与顾客都难以针对投资成本与相应的风险进行预估。
同业业务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是指将金融同业客户作为服务与合作对象,以同业融资为核心的一系列业务,近年来,同业业务是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发展迅速的一项新业务。具体包括:代理同业资金清算、同业存放、债券投资、同业拆借、外汇买卖、衍生产品交易、代客进行资金交易和同业资产买卖回购、票据转贴现和再贴现等业务。
在我国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中,影子银行业务有较大部分来自于银行资产负债表内不被统计为信贷的信用,主要包括银行持有的债券和同业业务。银行购买债券的信用创造机理与银行发放信贷的机理相同,而银行同业业务信用创造机制则更为隐蔽和复杂。
在2014年2月实行的《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中针对同业业务进行了详细的解释,是指商行针对各种金融机构展开的资金业务。具体包含:同业拆借和借款、同业代付和存款、同业账户透支以及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
结语
总的来说,在近几年,我国银行同业业务的扩张表现为银行同业资产、同业负债及同业业务收入的高速增长,同时这也反映了银行发展同同业业务的三个主要动因:在资产方,通过同业业务来扩张非信贷的信用创造活动以避开信贷管制。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