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期——园洲镇开通“以案说法”普法专栏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及《博罗县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公告》【博府(2020)24号】文件精神,我镇承接了惠州市第一批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执法的职权。为了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我镇创建执法宣传新平台,开通“以案说法”普法栏目,推进法治宣传工作,提升人民群众法治意识。
案例一: 露天焚烧秸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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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4日,我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接沥东村委会干部来电反映,有人在该村露天焚烧,执法人员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核实。经查,当事人杨某某于2021年12月4日上午7时许在我镇沥东村X195县道附近地段露天焚烧秸秆,该行为属于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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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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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我府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的有关规定,按照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委托执法权限,依法对当事人杨某某作出顶格罚款人民币二千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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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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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3日,我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接群众举报,位于我镇上南村某市场的一粮油店非法销售燃气,执法人员立即协同镇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工作人员到场核实。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黄某某(博罗县园洲镇某粮油店负责人)将17瓶液化石油气瓶(其中重瓶6瓶、空瓶11瓶)存放在生活区,该行为属于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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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对用户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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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我府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博罗县园洲镇某粮油店作出罚款人民币二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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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9日,我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根据博罗县公安局九潭派出所移送案件,依法对江西省某汽运有限公司涉嫌在我镇九潭义合村曾温小组东坡大道附近地段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江西省某汽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凌晨3时许及2021年10月9日凌晨4时许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一建筑工地装载建筑垃圾运至我镇九潭义合村曾温小组东坡大道附近地段随意倾倒,该行为属于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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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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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C208.26项,当事人违法情节属于“严重”,我府依法对当事人江西省某汽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随意焚烧生活垃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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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8日,接镇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来电反映,有人在我镇九潭桦阳大道附近路段焚烧生活垃圾。镇综合行政执法办执法人员立即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魏某某于4月28日零时许在我镇桦阳大道铁甲智慧产业园大门外随意焚烧生活垃圾,共焚烧了1处,焚烧面积约1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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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个人违反第一款第一项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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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我府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魏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小广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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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8日,园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执法人员根据博罗县公安局园洲派出所移送案件,依法对黄某某涉嫌在园洲镇深沥村一路附近地段张贴小广告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黄某某在园洲镇深沥村一路附近灯柱上张贴小广告,直至被园洲派出所民警查获时共张贴6处小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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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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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我府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的有关规定,依法对黄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园洲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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