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刚说法》第64期:特殊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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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视
一场看似寻常的交通事故,却因受害者的特殊性而引发纠纷;本期《小刚说法》为你带来——《特殊的交通事故》。
小刚说法第64期
《特殊的交通事故》
近年来,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申请对受害人的伤情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的情况日益增多。此种案件,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前或许有自身疾病,鉴定结果一般认定原告自身体质与伤情具有一定参与度。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自身特殊体质对损害后果是否应当分担相应的责任呢?
意外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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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2020年12月,王某驾驶着小型轿车在临海市大田街道大田路往东方大道方向行驶,因转弯时未礼让直行的行人项某,与项某发生了碰撞,造成项某受伤。事发后,项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项某为外伤性颈椎盘突出症、脊髓损伤、头部挫伤等。王某先行垫付了医疗费2000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认定王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项某无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医检报告认为,项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达到四级伤残。值得一提的是,鉴定中心在伤病关系分析中认为项某的颈髓性损伤是由自身疾病与本次外力共同作用的结果,且二者的作用程度基本相当。
· 责任在谁?事故双方引争议·
项某的儿子多次与王某及肇事汽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保险公司认为,项某之所以会造成如此重大的伤害,与其自身存在的疾病及体质有关,所以保险公司不同意对项某的损失全部赔偿,项某自身也应承担50%的责任。
为此,项某的儿子来到临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项某的儿子认为项某已经56岁,身体各项机能退化是正常的生理表现,且此前父亲是可以正常生活和工作的,认定此次交通事故是造成项某损伤的直接原因。保险公司却因为项某自身体质缘由,要让其自己承担部分责任。
·交通事故中的特殊体质·
(图片来源于网络)
根据我国的法律,在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受害人自身原有的疾病、缺陷属于过错。
虽然根据鉴定意见,项某自身存在的颈椎退行性改变等疾病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客观原因,但这并不属于法律上的过错,也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在本案中驾驶员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项某无责,因此不存在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在这类案件中,判断被侵权人是否要承担责任最主要的是判断其在整个案件中是否存在过错,而自身衰老的体质是客观因素,不能认为是被侵权人的错过。当然,如果被侵权人因酗酒、吸毒等自身原因引发的特殊体质也不宜由侵权人承担所有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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